新《农药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是行业非常重大的宏观政策之一,会给每一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带来重大影响。三年多来在等待中思考,邦道咨询谈几点想法:
1. 简政放权,鼓励创新
此次新《条例》出台时间比较长,主要是制定政策的思维更新、部门博弈综合的结果,但集中体现一点是:简政放权,鼓励创新,把行业回归市场,体现了这一届政府治国理政的思路。
本次新《条例》的思路之一,与美国农药管理的思路接近,但愿实施细则中能充分体现这一点。比如农药登记中主要管理农药与食品安全、环境安全、农作物安全等相关的内容,听说细则中主要强调这一点。对于药效的好坏、配方的科学性等也要管理,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。药效好坏交给用户评价,这是市场经济本应有的行为,行政管理是代替不了的。关于配方的科学性,药效主管部门其实不可能具有否决权的知识和实践,比如新化合物,如果一个化合物的药效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,他会花几百万登记和发展这个产品吗?显然行政代替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。比如国际上通行的四元组合除草剂、三元组合杀菌剂,比如柑橘上三元组合杀虫剂,这些都对于减量用药、科学配伍、减少包装污染、提高抗性管理水平有帮助。新《条例》中界定零售商科学推荐用药、农户会识别和选择用药,这在中国需要一定的时间改变,其实最重要的是源头上给用户做好最佳配伍,便于零售商推荐也便于用户选择。用药实践中,也是2~5种农药有效成分组合使用,这种组合方式是否有残留风险,这才是真正要去管理的。
新农药创新主体可以登记农药产品,这与取消或者弱化市场许可是相符的,这与鼓励创新是吻合的。回顾老政策,申请登记的必须是农药企业,而要成为农药企业必须有登记产品。同一个国度,相互矛盾而柔性又大,这得有多高的技巧企业才能生存啊!
政策制定从保护公众利益出发这是不容挑战的,但限制市场行为和创新,这有悖于市场经济。本次新《条例》带来的清新气息,会给行业带来重大的变革。
2. 生产许可大幅简化,集约化生产
农药生产和其他行业的生产差异不大,公众最关心的还是安全、环保、职业健康以及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因素,农药产业管理好这些核心要素就值得点赞了。至于生产产能有多大、在哪个地区生产、有多少工厂来生产等等,这些其实是市场行为,丛林法则会去做优胜劣汰的选择。产业的强大,不是计划垄断而是竞争的结果,这一点在本次新《条例》中有非常明显的体现。原来的生产许可,包括每个产品许可管理,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、商品短缺时代的思维残余。生产许可其实本不应该有,但本次修改已经给行业做了松绑,进步了许多。
委托生产放开,标签中注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,且界定了双方的责任,这是非常大的进步。这改变了以前每一个创新、创业主体的一个登记证都必须对应一个工厂,导致大量的重复建设,工厂越多,其本质是效率和质量越低,违背了“供给侧”改革的本意。
委托生产放开,生产产能会集中到一些优势工厂,这些工厂会形成更大的规模,更大规模才会促进技术、工程升级,促进环保、安全、职业健康升级。笔者做过分析,产值超过50亿以上的农药合成工厂,才能建设与之匹配的环保设施,这些环保设施只能用较低的性价比使环保达标。要求一家生产1~3亿元的原药合成企业有完善的环保、安全设施是不可能的,如果做到了,必然导致竞争力下降,无法生存,这样则会倒逼他们想办法违法排放。处于价值链最低端的制造业,规模效益与规模效率是最有效的竞争利器。
3. 经销商、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责任更加明确
经销商和零售商给用户推荐用药、开配方,要求更加专业,需要服务能力,这是用药经营许可中明确要求的,同时对于用药出现的问题,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这样的要求,倒逼经销商、零售商转型,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,以往只会配货和送货的经销商将面临生存问题。这样的要求,倒逼经销商降低选择经销产品的风险,会更倾向于选择有品牌和有服务能力的产品和供应商,这给那些专注做好品牌,专注做好服务的企业来带更多的机会。
行业内最担心的是:“劣币驱逐良币”,主要原是由农药供应主体和农药经营主体造成的,也有登记程序复杂和行政管理相互矛盾的因素,而不是消费者。消费者永远都在诉求质优价廉,这是市场经济规律,也符合人性。农药为作物生命健康服务,经不起投入品质量的折腾,所以我们要心怀敬畏。做高品质、高效率的农药,一定会更有市场。新《条例》把农药生产企业(供应商)、经销商的利益和责任更多地捆绑在一起,也更加明确了主体的责任,会有力地打击那些“劣币”。